
近日,李小璐被网络诈捐案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郭某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网络诈捐已经成为笼罩在人们身边的阴影,对爱心人士造成了极大伤害。到底该如何避免陷入网络诈捐的陷阱、让人们充分信任地献出爱心?从郭某生网络诈捐案中可以获得一些思考(中国网2016年12月8日报道)。
当前,网络已渗入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慈善募捐也从线下转到了线上。随着众筹模式的出现,在网络社交平台轻松筹、大病众筹、特困众筹、个人求助募捐更是屡见不鲜。
这些网络募捐在为真正有需要的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骗子们提供了可乘之机。然而,这种新型公益模式因为平台审核能力不足、资金监管不严等问题,容易出现夸大病情募捐、病情尚未确诊就筹款甚至不法分子窃取病人资料欺骗爱心人士捐款等现象,让网络社会产生了信任危机,而这种信任危机后患无穷。
因此,网络募捐作为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补充,需要政府以包容的心态给予它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需要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网络募捐的规范,使之趋利避害,真正为民行善。
笔者建议,可以加强立法规范,对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设定必要的门槛,给予合乎条件的个人和团体必要的募捐主体地位,对参与网络公益募捐的行为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和定性。同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有了官方强制监管以及审核统一的“募捐”网络平台,在很大程度上会提高募捐信息的权威性与真实性,这对规范网络募捐平台的秩序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也给“网络募捐”加上了一道强有力的监管枷锁。
只有网络募捐安全可靠,真正让受助对象获益,才能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营造人人关爱、人人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使网络慈善成为大众的普遍情怀。笔者建议,可以公开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此外,对于捐赠给社会组织的善款,公众还需要有“问责”意识,还要跟踪善款的去向,定期监督善款的使用。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不断发展完善,让爱心捐助真正阳光透明。
最后,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于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它慈善组织,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遇到群众举报,应及时查实情况,对确有诈骗嫌疑的,应立案侦查,抓捕涉案嫌疑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