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您们好! 惠民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近年来,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市容市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城市文明程度大幅提升。但与群众的意愿相比,城市环境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脏、乱、差”现象还时有发生。为规范城区秩序,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平安的城市居住环境,结合我县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省级卫生县城复审以及省级文明县复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月份开始,在规划建成区内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
此次活动需要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为此敬请城区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遵守、积极配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标准如下:
1、禁止城区内主次干道经营露天烧烤,占用人行道路、露天经营的烧烤摊点一律取缔。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可以在室内经营,并符合有关规定。鼓励烧烤经营业户进入烧烤市场(东关原塑料厂)城西综合市场经营。
2、杜绝城区内占道经营、店外店现象,各类经营性活动必须进场、进市、进院、进店。禁止城区范围内设置流动摊点。
3、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沿街门店经营户确保不占道经营、不占道堆放物品、不占道停放车辆;不向店外人行道和街道泼洒脏水和倾倒垃圾;按规定设置店内垃圾容器,按规投放垃圾。
4、禁止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及未经批准张贴的宣传广告。禁止未经审批的宣传车辆驶入城区。
5、禁止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报刊亭和其他占道的亭、棚等设施改变原有用途,违者将坚决予以取缔。
6、严禁在道路、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乱放,对擅自堆放建材物料影响市容的,由业主或个人限期内自行清理,逾期将予以强制清理。
8、禁止商业噪音及油烟扰民,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9、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对不符合城乡规划、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业主限期内自行整改拆除,逾期未整改拆除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10、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城区,禁止工程车辆带泥上路、抛洒滴漏,违者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1、建筑工地按规定设置围挡,未采取扬尘措施,造成城区大气污染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2、禁止城区内乱堆渣土,限期未清除的将强行清除。
“惠民是我家,营造靠大家”。衷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对照管理标准自查自纠,自行整改。对不服从管理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愿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把我们的家园管理得更加美好!
我们对您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惠民县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百日会战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