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和山东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鲁农质监字〔2016〕65号)要求,惠民县农业局、惠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民县畜牧兽医局、惠民县水利局、惠民县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惠民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部门联动,全面推进的原则。贯彻落实省农业厅有关试点要求,县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兽医、水利、林业等管理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行业合作、沟通,全面推进种植、渔业和畜牧业养殖等行业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二)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三)坚持指导和服务的原则。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水利、林业管理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一方面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专门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
二、工作目标
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加快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根据职责管理范围,县农业局负责蔬菜、食用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行工作,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养殖产品,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养殖产品,县林业局负责水果产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入本县批发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
(二)统一全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逐步代替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利用“二维码”追溯码涵盖合格证的内容。
(三)大力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全县规模化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要达到100%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入本地批发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要100%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
(四)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化管理等监管的有效模式,总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典型经验。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兽医、水利、林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惠民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小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进行,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二)加强市场倒逼。农业、畜牧兽医、水利、林业要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三)推动政策引导。积极争取政府对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合格证管理的业务培训,分级分类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增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提高广大消费者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并积极参与和支持,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惠民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惠民县农业局
惠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民县畜牧兽医局
惠民县水利局
惠民县林业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