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帝丰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洪健与你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2016】惠劳人仲案字第9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惠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