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总第1934期 >2017-03-14编印

打造“阳光校园”亟待多方努力
刊发日期:2017-03-14 阅读次数: 作者:刘燕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在谈到如何从根源上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建议通过引入类似专业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组织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积极构建校园欺凌案件的纠纷调解机制。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报道的大量校园欺凌案例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从施暴者的施暴方式看,校园暴力可分为三类:一是语言暴力,包括起侮辱性外号、造谣污蔑等一系列对学生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二是力量暴力,包括校园凶杀、打架斗殴、抢东西、强索钱财、毁坏物品等一系列对学生身体及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三是心理暴力,包括孤立、侮辱人格等一系列对学生的精神造成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心理暴力的问题常被忽略,但其危害又非常大。不时发生的校园暴力,一方面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校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不仅破坏教学秩序,干扰他人学习生活,危害师生安全,而且使学生和家长对学校产生不信任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施暴者本人也会造成很大伤害,使其道德缺失,诚信度下降,或者因违法乱纪受到治安处罚或法律惩处,对本人、家庭成员造成巨大的阴影和压力,使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得不到保证,身心健康畸形发展。

可见,远离“校园暴力”刻不容缓,打造“阳光校园”尤为重要,亟待多方努力,务求实效。

对于学校而言,预防校园暴力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争取政府、社会支持与协助。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暴力防范真正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中,使学校安全纳入制度化轨道,使校园暴力防范得到制度保障。对重要道口、场所等重点区域要有意识加强监控,必要时可安装安全防范设施。对门卫制度加强经常性的监督,对安全管理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建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机制,以调动门卫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广大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培养教师的爱心和责任感,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技能,防止对学生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对具有轻微不当行为的教师则要加强警示与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有严重教育不当行为的教师,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按照教育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教师,则应当开除出教师队伍,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预防校园暴力,也要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结合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教育学生珍惜生命、关爱他人,学会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和法律的解读,如实告知学生暴力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通过晓之以利害来使这些学生悬崖勒马,防止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淖。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害学生学会处理矛盾、化解纠纷和调节情绪的方法,让受害学生摆脱心理阴影,适应正常的学校生活。

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要加强专题研究,经常深入学校,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开展学校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做好校园暴力的防范工作,打击侵害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小学校委派法制副校长,具体承担向中小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工作。学校也应当主动与警方保持联系,随时提供相关资讯与线索,以便警方迅速出警和依法处置,进行抢救、疏散,把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