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铁锅”、“小耳朵”)的管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和销售活动。否则,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安装和使用,自行拆除已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否则,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擅自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以警告、1千至3万元罚款。
六、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惠民县公安局
惠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惠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