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天下总第1978期 >2017-08-29编印

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公告
刊发日期:2017-08-29 阅读次数: 作者:

为保持我县城区客运出租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召开调整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基价公里

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为3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租价

客运出租汽车为6.0元/3公里

(三)车公里租价

客运出租汽车为1.40元/公里

(四)空驶费

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空驶距离在6公里以内(含6公里)的不收空驶费,超过6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空驶费。往返载客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夜间收费

在晚间21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起租价为7.2元/3公里,车公里租价为1.70元/公里。

(六)等候费

客运出租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累计计时5分钟及其以内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5分钟的部分,5分钟作为一个收费段,每满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

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车上下人的路段除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七)合乘

客运出租汽车一般不准合乘,特殊情况下,遇到同一方向又不影响第一租用者按时到达,在事先征得第一租用者的同意后可以合乘。合乘者按合成段运价的60%收费,非合乘段由乘坐者付费;如在同一地点下车,合计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

(八)其他规定

1、计费里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2、出租汽车收费最小收费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收费。

3、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途径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有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出租汽车进入车站、机场停车场发生的费用由出租车业主承担,不得向乘客收取。

4、凡因加油、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保养等,所耗的里程和时间均不得收费。

5、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一律不准收取行包费。

6、计日包车收费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八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

(二)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二、执行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惠民县物价局   

惠民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