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活动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山东省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合理、有序反映自己的诉求。
二、对在信访活动中有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的,政法机关将依法打击:
(一)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和公共场所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打横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出示状纸、聚众哄闹、非法滞留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办公场所的;
(五)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接待场所的;
(八)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九)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十)无事生非,无理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二)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
(十三)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四)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六)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十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三、对违法上访人员,政法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上访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政法机关将对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四、广大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共同打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民县人民法院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惠民县公安局
惠民县司法局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