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振琪 报道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郑某、孙某因心生不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孙某在县城某KTV消费时,因结账等琐事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经人说和后二人仍心生不满,预谋砸毁该KTV老板王某的车出气。当晚21时许,郑某、孙某驾车至该KTV东侧空场,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砸停在此处的王某的奥迪A6L轿车,致轿车受损。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11 61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孙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