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快递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或价目本,而且必须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规则》试行期为两年。
《规则》列出了快递公司的十二条行为“禁令”,其中包括: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价格促销时,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