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山东省古树名木分布广泛、资源丰富。据2012年普查结果显示,全省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古树群272个。
目前,我省对古树名木实行分三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