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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利于发展的原则。设立农村社区要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和资源合理配置及开发利用,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产出效益,有利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实现以大带小、以强扶弱,优势互补、协调发展。设立农村社区过程中,实行“五不变”,即原行政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行政村的各项承包、租赁合同和合理优惠政策不变,原村级资产、债权债务不变,原村名不变,原行政村村民的福利待遇不变。
3、坚持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立农村社区要统筹兼顾各行政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沿革,充分考虑群众共同利益、生活习俗和文化传承,从有利于村民自治、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科学管理出发,统一规划。
4、坚持着眼长远的原则。设立农村社区要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长远规划相配套、相适应,与棚户区改造、土地增减挂钩、黄河滩区搬迁等有机结合。
5、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设立农村社区工作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尊重民意。调整方案由各镇(街道)综合考虑提出,凡涉及调整的村,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