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娱乐 总第2009期 >2017-12-22编印

山东省禁毒条例
刊发日期:2017-12-22 阅读次数: 作者: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