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严禁
1、严禁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赠送财物、请客、提供消费活动或许诺、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举人、被选举人及选举工作人员。
2、严禁搞非组织活动或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黑恶霸痞势力,干扰、操纵选举。
3、严禁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选举权利。
4、严禁候选人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或脱离实际的履职设想和承诺。
5、严禁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侮辱、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
6、严禁以蓄意设陷,损毁、抢夺票箱或选票,殴打谩骂选举
人或工作人员,以及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秩序。
7、严禁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8、严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冒充他人选举、搞虚假委托或临
时委托、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
9、严禁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
10、严禁不按规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物、党务村务财务档案等。
(二) 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
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
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
4、不准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5、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6、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7、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义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8、不准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9、不准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方式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拉票贿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