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加强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等,加快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实施,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县财政按照财力情况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并随财力增加逐年提高,专门用于我县人才引进、培养、选拔、管理、奖励、服务及人才载体奖补等。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滨办发〔2016〕46号)要求,县政府设立不少于3亿元的投资基金,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人才专项资金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受理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做好下年度人才增量预测,研究调整资金投入,具体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预算,核拨资金,监督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行业领域人才需求,工业方面围绕全县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化纤绳网、纺织服装、农产品及深加工三大传统优势产业,服务业方面围绕文化旅游、健康产业和电子商务,对全职引进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对惠民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经认定给予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认定可给予1000—5000万元基金支持。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给予专家30万元人才津贴,分3年进行发放;全职引进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给予专家20万元人才津贴,分3年进行发放。
第六条 建立人才“伯乐奖”。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引进单位3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单位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更大力度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以工作兼职、项目聘用等方式灵活引进各类省级以上人才来惠技术合作、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柔性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柔性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奖励;柔性引进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单位3万元奖励。柔性引进的团队及人才,能够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难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一事一议给予引进单位奖励。
第八条 搭建多元招才引智渠道。将招才引智纳入各级各单位招商、考察、培训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引进不同层次人才或团队视同完成不同数额的招商引资任务。探索能人引才模式,鼓励惠民籍人才为我县招引人才项目,对各类合作组织和招才引智顾问给予最高每年5万元引才经费,对推荐人才项目落户我县发展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引才奖励。加快建设和引进人才中介机构,参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鼓励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才,通过中介机构引进人才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引才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对在惠民成功申报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享受与全职引进人才(团队)同等待遇,申报单位享受同等奖励。对积极申报中央和省一级人才项目的企业给予补助,实现有效申报的视情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第十条 实行优秀人才评选制度。定期评选“惠民县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惠民县首席技师”“惠民县乡村之星”“惠民县和谐使者”“惠民名医”“惠民名师”“惠民文化英才”“惠民县大学生创业新星”等各类本土人才,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每月享受500元政府津贴补贴。研究制定本土实用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注重本土实用人才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发挥。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定期举办全县创新创业大赛,对评选出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实用人才培养。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推行校政合作、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以企业行业为主体、以职业和技工院校为基础搞好技能人才培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支持各类实用人才走进农村、企业、社区,为基层一线服务,对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各类人才评选活动,视情给予一定数额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人才创新研发。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同级财政分别按奖金数额1:2和1: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滨州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按市发奖金数额1:1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滨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按市发奖金数额1:1比例给予奖励。落实省、市专利资助政策,对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
第十三条 评选人才工作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人才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对在全县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每人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章 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共建技术研究院。深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合作,支持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效经济区、企业引进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机构,经绩效评价优秀的,每处给予10—3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科研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众创园”“创客空间”“星创天地”、 创业孵化器(基地、园区)等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大学生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企业人才平台载体建设。对引进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经绩效评估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经绩效评估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市技师工作站、县技师工作站,经绩效评估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实施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合作等,对科研院所自有或与我县企业共有的专利及科技成果,并在我县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给予2—3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引进人才需及时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并确认享有的政策待遇。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协办代办居留居住、出入境许可、档案管理、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二十条 加强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日常难题。如发现有人才外流意向,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人才经费计划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及人才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人才工作补助计划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未申报计划的,原则上不纳入该年度发放范围。
第二十二条 编制职称保障。对我县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已满的,由编制部门设立部分机动编制予以协调办理。对高校、科研院所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的,依据原工作单位安排到对口单位。引进人才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社部门确认,进入事业单位后,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高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配偶子女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按惠民县有关户籍政策可直接或优先办理本地户口。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属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口安排工作;无法对口安排的,由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按照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就业问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优先安置原则,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其中,中央、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允许自由择校择园,不缴纳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乐安花苑建立人才公寓,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在城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的,统一提供住房。其中,对全职引进的,免费入住。对柔性引进的,以租赁形式提供住房,租金按50%收取;有特殊需要的,经本人申请,研究同意后,也可在工作单位周边就近租住,按照租房合同租金的50%给予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名人才,涉及不同层次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全职引进,一般指在我县创业或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国家“千人计划”外专项目获得者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柔性引进,一般是指不转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只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
第二十七条 除符合以上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办法条件外,其他引进或培养人才、申报人才项目等情况,经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是否给予一定数额奖励。
第二十八条 资金发放的审核认定。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效经济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经营状况、人才发挥效益作用等审查认定工作,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等加强监管。用人单位、个人以弄虚作假形式引进人才、套取资金、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全县通报批评、在政府网站及媒体曝光外,还将追回资金,取消奖励,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