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城区居民科学用水、合理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节水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滨州市物价局贯彻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滨价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召开惠民县制定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出台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惠民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二、阶梯分档标准
(一)阶梯水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水量按月用水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水量标准。
(二)对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按用水量分为三档阶梯,即每户4人(含,下同)以内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为第一档阶梯;144至216立方米(含)为第二档阶梯;216立方米以上为第三档阶梯。
(三)对户籍人口4人以上的多人口家庭,每增加1人一、二档阶梯月用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4.5立方米。户籍人口4人以上的多人口家庭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房产证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认定。房屋租赁时按原“一户一表”人口数确定阶梯水量。房屋转让发生产权变更时,用户应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的产权户对应人口数确定阶梯水量。
三、阶梯价格标准
(一)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第一档阶梯综合水价按照每立方米3.65元(基本水价2.4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执行;第二档阶梯综合水价按照每立方米4.8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3.6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执行;第三档阶梯综合水价按照8.4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7.2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按照每立方米4.30元(基本水价2.7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执行。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包括: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生活用水。
(三)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按照每立方米4.90元(基本水价:3.3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执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包括: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四)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水价按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当供水企业向合表居民用户发出“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改造通知书后,合表居民用户不同意或不配合户表改造的,将在一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每立方米加价0.15元的标准执行。供水企业未下发“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改造通知书或因供水企业不能保证一年期内完成改造的,不得收取每立方米0.15元的加价。
(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和居(村)委会、民族宗教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用户等),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供水价格按高于第一级、低于第二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收0.15元。
(六)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城镇规划区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延伸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政策
(一)目前我县居民二次供水服务实际由物业公司等转供单位提供,故本次价格调整未将该项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本次调整的基本水价中不包含二次供水价格。
(二)要积极推进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安装和改造工作,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完善落实。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后,供水企业增加的收入适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档阶梯水价相对稳定等支出。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涉及民政等部门优惠减免等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我县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惠民县物价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