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天下总第2074期 >2018-08-28编印

惠民县优抚工作政策解读(一)
优抚对象范围及优抚补助优待政策
刊发日期:2018-08-28 阅读次数: 作者:

优抚工作的主要任务

优抚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兴办荣军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

优抚对象的范围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条件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后,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的家属,范围包括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等。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军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并符合省规定的带病回乡退伍疾病种类,农村户籍或无工作单位的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60岁退役老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60岁烈士子女: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抚恤补助优待政策

烈士褒扬金: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2011年8月1日后(含2011年8月1日)牺牲并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其遗属可以享受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次性抚恤:是指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遗属一次性物质抚慰,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

定期抚恤: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月给予的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残疾抚恤: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根据其残疾等级享受相应的残疾抚恤金。其中,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发给护理费。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定期定量补助: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退役后丧失劳动能力未参加过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生活补助:经审批认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或城镇的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60岁退役老兵和烈士子女享受生活补助。

优待:现役义务兵家庭(凭优待安置证)、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三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发给优待金。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增发。每年八一前发放一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录取、增加投档分数、降低录取分数、减免学杂费等优待(以教育部门的现行政策为准)。

孤老优抚对象入住镇敬老院优先安排,在享受五保供养政策同时,个人仍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待遇。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各项社会救助范围,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精神抚慰:立足我县实际,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建立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制度,宣传教育制度,规范挂光荣牌、贴春联、送喜报、慰问信等三项制度;深入开展优抚对象座谈,重大节日组织慰问,巡回医疗服务和定期疗养等四项活动;落实临终关怀,深情送别,优惠服务,骨灰安葬,遗属照顾等五项措施。推动精神抚慰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多方面满足优抚对象精神文化需求。

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和“三属”以及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若中央统一调整标准高于地方自然增长标准,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

优抚医疗保障体系:是指为解决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人员的治病难问题,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实行医疗减免、慈善大病救助和临时性救助等“五位一体”的优抚医疗保障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