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18年9月4日对下列社会组织不按期参加2016、2017年度的年度检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依法参加2016、2017年度的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下列社会组织未依法参加2016、2017年度的年度检查的行为,有社会组织年检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下列社会组织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下列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地址:惠民县西门大街168号
邮政编码:251700
联系电话:0543-5326580
惠民县民政局
2018年10月8日
附: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9家)
惠民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惠民县红十字会
惠民县魏集镇企业家协会
惠民县餐饮行业协会
惠民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
惠民县自行车运动协会
惠民县孙子书画院
惠民县36迈单车户外俱乐部
惠民县海菲特健身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