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天下总第2114期 >2019-01-29编印

反邪教知识(八)
刊发日期:2019-01-29 阅读次数: 作者:

20、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苏某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信息资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某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21、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付某,女,44岁,中专文化,小学教师。自2001年10月起,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付某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 

付某利用课堂,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关某,女,52岁,大学文化,中学教师。2005年6月至7月间,在学生上自习课时,向学生播放“法轮功”光碟;2006年2月至3月间,在学生晚自习期间,向学生宣扬“法轮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向学生传播邪教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 

22、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登陆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复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用于散发和张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法轮功”标语。2009年4月9日,丁某在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23、邪教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1999年4月,公安机关对一“门徒会”骨干成员依法实施逮捕时,100余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门徒会”邪教骨干李某、王某煽动,阻扰干警执法,将执法人员围困在该村达10个小时。第二日,李某、王某再次召集300余名群众围攻乡政府达6个小时,并殴打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困执法人员、围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