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车辆停放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建设部令第34号)、《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综合执法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综合管理范围内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提高车辆停放秩序规范化。
二、活动时间:自2019年3月26日起,逐步形成联合执法长效管理机制。
三、城区道路综合管理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场地。
四、车辆停放要求:集中停放、摆放有序、车头朝路、首尾一致;驾驶人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到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内,不得非法侵占人行道,占压盲道、绿地。对停放在禁停标志、标线处的车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人行道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有关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所称城区为县规划建成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