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我县辖区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首例女性驾驶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犯罪嫌疑人罗某现年24岁,贵州省关岭人,自今年年初到李庄镇绳网厂打工。8月31日凌晨,罗某与朋友聚会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220国道李庄镇与路边停放的大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罗某受伤。经对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论为:223.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罗某经治疗出院后,警方依法将其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交巡警提示:《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酒后千万莫驾车,害人害己得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