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天下总第2209期 >2020-01-10编印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0-01-10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惠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老城区:庆淄路以东、大济路以北、乐胡路以西、兵圣大道以南的区域;

2、开发区:乐安一路以东、乐安四路以西、孙武二路以南、孙武六路以北的区域。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仓库、停车场;

5、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0、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餐饮服务单位和小区物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惠民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