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总第2225期 >2020-03-13编印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法律法规知识普法宣传(一)
刊发日期:2020-03-1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 消费者的权利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2、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提。

3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5、 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6、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8、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联合约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民县消费者协会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