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天下总第2230期 >2020-03-31编印

关于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0-03-3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当前,我县正值春季防火高火险期,为加强春季防火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全县全域严禁野外用火通告如下:

一、全域禁止野外用火

自即日起,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在焚烧池等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二)严禁进行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烧农作物废弃物、烧垃圾等农事用火。

(三)严禁未经审批开展计划烧除、烧隔离带等生产用火。

(四)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吸烟、烧烤、野炊、篝火、取暖做饭等用火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野外用火

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在林区违规用火的当事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由公安或消防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故意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公安部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有关要求

(一)从即日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公路林带、企业周边、村居周围、小片林、墓地等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整治、做到严防死守。

(二)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各村委会要广泛宣传、加强巡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违规用火行为。有奖举报电话:110(公安),119(消防),5322721(自然资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惠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