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总第2239期 >2020-05-08编印

我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公告
刊发日期:2020-05-08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通过全面推进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隙衔接,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有效模式。按照农业农村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自2020年开始,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主体。全县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负总责。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方式。纳入惠民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管理平台种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单位,自行打印二维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其农产品上市时自行出具合格证,带证销售。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大(散)户可联系县农业农村局质监股开具二维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带身份证原件)。

四、向社会公开承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五、坚持诚信生产。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做到质量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交易。

六、自觉接受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自行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或者委托检测,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全县广大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生产主体、种养殖大(散)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凡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543-5312156。

自5月1日起,我县启用新式二维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原印制纸质版合格证作废。

特此公告。

                           

惠民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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