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企业吸纳就业政策(10条)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流程:吸纳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岗位补贴补贴明细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0543—8197091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给予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办理流程:吸纳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岗位补贴明细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0543—8197091
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办理流程:企业向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在其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咨询电话:0543—8197091
5.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1000元/人、1100元/人、12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
办理流程:企业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同时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信息。培训考核合格后,企业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申报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后,拨付资金。
咨询电话:0543—8197090
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培训方式,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实操和理论教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人员进行培训。对学徒进行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培训期限是1—3年,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申请条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补贴标准: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每年每人给予4000—6000元职业培训补贴。
办理流程:根据培训机构目录,企业自主选择合作培养机构,签订合作培训协议,形成合作培养方案和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确定列入学徒培训计划企业并公示后,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其余补贴资金待培训任务完成后向企业发放。
咨询电话:0543—8173063
7.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 (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服务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办理流程:见习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后开展见习,将申报材料报所属辖区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单位。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8.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包括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流程:申报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报申报资料(疫情期间,可通过电话联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传真、网络等形式提供),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拨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0543—8197090
9.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标准为每家50万元,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适用对象:经省人社厅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按照《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9〕98号)执行。
办理流程: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通过企业自荐、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等方式。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评估打分,择优推荐,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10.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标准为每家20万元,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适用对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按照《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实施细则(试行)》(滨人社办发〔2019〕4号)执行。
办理流程: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通过企业自荐、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等方式。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评估打分,择优评选。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8条)
1.个人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补贴时在我市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个人缴费)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挂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人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除外)。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
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
办理流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拨付。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2.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理流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拨付。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理流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拨付。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滨创业青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贴息标准: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办理流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贷款。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贴息标准: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
办理流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6.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贴息标准: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办理流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7.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5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服务对象:个人或企业。
办理流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
咨询电话:0543—8197779
8.创业型街道(乡镇)、“四型就业社区”奖补
政策内容: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省级“四型就业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市级“四型就业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市级奖补不与省级重复奖补。
适用对象:新认定的省、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四型就业社区”。
咨询电话:0543—819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