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天下总第2278期 >2020-09-25编印

惠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一
惠民县统计局 惠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刊发日期:2020-09-25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根据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1183个,从业人员6425人。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62.6%,零售业占37.4%。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51.1%,零售业占48.9%(详见表4-1)。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详见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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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17233.3万元。其中,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47297.3万元,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9936.0万元。负债合计357118.9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38611.6万元(详见表4-3)。

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18年末,全县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38个,企业法人资产总计123055.9万元,负债合计81696.7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81615.8万元(详见表4-4)。

三、住宿和餐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35个,从业人员577人。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住宿业占25.7%,餐饮业占74.3%。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住宿业占14.7%,餐饮业占85.3%(详见表4-5)。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且均为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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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855.1万元。其中,住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96.5万元,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058.6万元。负债合计6278.1万元。全年实现年营业收入5488.1万元(详见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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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2个,从业人员40人(详见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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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详见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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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18.1万元,负债合计1666.2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877.4万元(详见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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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67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6个,物业管理企业31个,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0个。

2018年末,全县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为1040人。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564人,物业管理企业476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0人(详见表4-1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全县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665598.2万元。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658646.0万元,物业管理企业6952.2万元,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0万元。负债合计588123.7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2632.9万元(详见表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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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55个,从业人员969人。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租赁业占31%,商务服务业占69%。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租赁业占18%,商务服务业占82%(详见表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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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1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详见表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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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87463万元。其中,租赁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517.2万元,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70945.8万元。负债合计542699.1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420.7万元(详见表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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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示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表示无此项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