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民县人民政府或滨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撤销社会组织名单:
惠民县钱币学会
惠民县人防协会
惠民图兰朵化妆职业培训学校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惠民县西门大街168号惠民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5326580
惠民县民政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