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有哪些?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流动外出情况;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源自《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35.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有哪些?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源自《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36.地方党委承担的宣传工作职责有哪些?
地方各级党委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具体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宣传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宣传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权限制定宣传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宣传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领导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选优配强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宣传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宣传工作。
(源自《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37.党的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具体范围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源自《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38.政法工作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是什么?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源自《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39.政法工作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是什么?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源自《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40.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源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