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天下总第2397期 >2021-12-24编印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1-12-24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近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对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提出了相关要求,为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入了解政策内容,引导群众广泛关注和主动参与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工作中来,形成浓厚的严格耕地保护社会氛围,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将文件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 也可以积极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等。

2.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 油、 糖、 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另外,根据上级要求,对于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要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三、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今后,对于违反国家“非农化”、“非粮化”文件精神及本通告要求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惠民县“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