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地域文化的载体。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老地名保护办法(试行)》,对山东省加强和规范老地名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作出明确要求。
根据试行办法,此次加强规范与保护的老地名包括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主要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区域历史文脉的地名,以及沿用时间长、指位性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知名度、影响力且具有保护价值,或者在发音用字方面具有明显地域文化特征的地名。如已经认定为县级以上地名文化遗产或者符合县级以上地名文化遗产认定条件的地名;已经鉴定确认且仍在存续使用的甲骨文、金文地名等。
试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履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老地名的保护管理工作,传承地名文化、延续地名文脉;应当依据地名档案资料、地名普查成果等数据资料,挖掘整理老地名资源信息,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地区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适时开展地名文化遗产申报认定工作;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申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针对老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发生变化的,试行办法也提出相关要求。老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需要异地迁移时,其标准地名应当保持不变;老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原因等导致消失的,视情在消失前采集地名音像视频等信息保存至地名个体档案。在原址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物,标识地名的相关信息。对于已经消失成为历史地名的老地名,可以视情采取派生、移植等复活方式在同类新生地名命名中使用,以延续历史文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