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天下总第2496期 >2023-12-29编印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刊发日期:2023-12-2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山东惠民明洋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位俊山,身份证号码372321199207012215 ,于2017年4月3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惠人社工认字【2017】288号工伤(亡)认定决定书,认定位俊山为工亡。

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根据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行终99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我中心向位俊山家属秀云、牟宗银、韩瑶、位嘉淳进行先行支付,并按月支付位嘉淳抚恤金。

截至2023年11月,我中心现已依法先行支付位秀云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 77108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位俊山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71084.04元划入指定账户(账户:1613002529200622034 ,户名:惠民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惠民县支行)。如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惠民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