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吴金香,身份证号码372321198107296260 ,于2015年5月8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惠人社工认字【2015】198号工伤(亡)认定决定书,认定吴金香为工亡。
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根据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行终99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我中心向吴金香家属刘会英、 张涵语、张英豪进行先行支付,并按月支付刘会英、 张涵语、张英豪抚恤金。
截至2023年11月,我中心现已依法先行支付吴金香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 88382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吴金香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883824.7元划入指定账户(账户:1613002529200622034 ,户名:惠民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惠民县支行)。如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惠民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