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专刊总第2496期 >2023-12-29编印

惠民县公安局关于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3-12-2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为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二、严禁非法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三、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经营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不得随意出租仓库、厂房、房屋给他人生产、经营、储存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

四、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根据情况,同时追究承租人和租借人的法律责任。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大型焰火晚会。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和线索。

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惠民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