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通过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奖惩,可强化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助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围绕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办法》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万余家排污单位及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2000余家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纳入评价范围,提升评价精准性。同时,鼓励未纳入范围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推进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更好发挥信用评价正向激励作用。
《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对应的颜色标识由好到差依次为绿、蓝、黄、红。
《办法》对分级区间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扩大蓝色标识企业范围,给予企业更大“容错纠错”空间,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红色标识企业,明确惩戒期限和惩戒措施。对于绿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财政性资金分配或金融项目库入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激励措施;对蓝色标识企业,加强普法宣传;对黄色标识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红色标识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在获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等方面作相应限制。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因环境违法导致的信用成本,《办法》压缩了信用修复期限,明确蓝色、黄色标识企业在完成整改核销后,信用立即修复且违法信息同步停止公示,帮助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经营,为企业发展注入信心。